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晋商文化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接受捐赠行为,确保本基金会宗旨与任务的实现,根据《山西省晋商文化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晋商文化基金的来源:
(一)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二)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三)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性质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基金会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五条 本基金会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资产移交本基金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对推动捐赠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也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
第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具体操作规定及业务流程,由理事长办公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