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商文化基金会章程

2012-10-18 01:52: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山西省晋商文化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为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传承晋商文化,弘扬晋商精神,塑造晋商品牌,研究、资助、扶持晋商文化发展,展示新晋商形象和风采。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来源于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西大街一号丽华大厦21层;邮政编码:03002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搜集、整理晋商遗存,保护晋商文化遗产;

(二)开展晋商文化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三)对在晋商研究,晋商文化传承、弘扬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四)开展捐资助学、扶贫济困、抗灾救灾等体现晋商精神与文化的公益活动;

(五)大力宣传当代新晋商的创业经历、奋斗精神、回报社会义举等先进典型和案例。展示他们传承先人血脉,艰苦创业、感恩奉献、义行天下的光辉形象。让晋商精神、晋商文化,让新时代的新晋商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六)对本基金会事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其他活动与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更换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等;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接受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方案;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听取、审议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理事会工作报告;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如决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常务理事会,由10-20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拟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二)负责审定理事长办公会组成人员;

(三)履行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基金会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由7—9名成员组成。理事长办公会成员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审定。

理事长办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候选人;提出名誉理事长、顾问候选人;

(二)审议拟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议案(草案);

(三)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四)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处理突发性的重大事件;

(五)决定理事会授权的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一般性资助、投资活动;

(六)决定人员聘用及薪酬等事项;

(七)提出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方案;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更换: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在理事长同主要捐赠人沟通协商基础上,由理事长办公会提名侯选人,报理事会选举产生;

(三)更换、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更换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聘任、更换名誉理事长、顾问;

(三)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理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与决定、决议,做出记录,与会理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记录、理事会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的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监事。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常务理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代为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常务理事的权利。常务理事未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与决定、决议,做出会议记录,与会常务理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在会议记录、常务理事会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在理事中选举产生。本基金会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理事长办公会组成人选;

(五)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及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或相关工作中有较大影响力的人员担任;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可以依法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二)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三)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超过本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10%的资助、投资活动为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本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合规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6月15日理事会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