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商文化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2-10-18 01:52:01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晋商文化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四条 本基金会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科学设置账务体系,严格会计记录与核算,严肃财经纪律,强化会计监督。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本基金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聘任具备会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职责,由理事长办公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励行节约、统筹规划、保障重点、收支协调的原则,编制并执行年度财务预算。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和组织的捐赠;

(二)国内外个人的捐赠;

(三)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符合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本基金会财务支出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来进行。

第十条  建立财务分析制度。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资产的安全状况等,为理事长办公会与理事会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十一条  加强财务监督。财务部门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基金会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并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具体操作规定及业务流程,由办公室(财务部)按照此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